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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不合格难圆留学梦 澳际被诉退款案一审宣判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3-19 15:46:18
原告梁女士为了让儿子小杨留学澳大利亚,找到了被告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了一系列费用79000余元,小杨却因英语成绩不合格,使得留学之梦一直未能实现,日前,梁女士与小杨起诉澳际公司返还费用,今天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签订了澳大利亚昆州政府教育部大学预备培训课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另一被告北京市澳际语言培训学校向小杨提供大学预备培训课程。该课程包括48周预备语言培训,安排的教师为外籍教师。原告方向被告缴纳了73400元。双方又签订了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原告又缴纳了65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安排小杨在其开设的中教班就读,一直未安排参加大学预备培训课程的学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报名费、学费等79950元及利息1378元,并解除双方协议。 被告北京澳际语言培训学校、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做到依法、认真,从未有过任何违约行为。原告小杨在我校培训期间英语成绩不合格,而通过英语等级考试是小杨留学必经关口,按照合同约定应当重新复读,并交纳复读的学费,而原告不缴纳费用且不再回学校上课,应视为表其自动放弃学习。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原告交纳的学费等不予退还,原因是原告交纳的住宿费、书本费、保险费等均已实际发生,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澳际学校交纳了相应费用,被告已依照原告申请对原告进行了语言培训,因原告语言学习成绩不达标,不符合继续学习专业课程的条件,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继续学习并自行负担相关学费,现原告不再同意继续交费而自行退学,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被告已经为小杨安排了宿舍、发放了书籍、支付了保险等费用。故其要求被告澳际学校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交与被告的其他留学费用,因原告与被告澳际公司所签协议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法院判决双方应当另行解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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