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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擅自改建铺面 对外租赁合同无效
作者:庞丽 莫辉   发布时间:2008-03-27 11:32:21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原告莫恩德与被告水电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水电公司返还押金、租金、卷闸门款共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419元。

   法院审理查明,水电公司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将承租地域范围内一块空地用一幅卷闸门封起来建成铺面。2007年6月19日,原告莫恩德与水电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承租由该空地改建的铺面,租金每月共计1000元。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0元、租金3000元、卷闸门款1000元。2007年6月26日,原告在铺面装修过程中,被城管部门以违反南宁市政府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行为通告为由对原告处以罚款100元。2007年7月6日,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乡塘分局唐山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原告办理了歇业证明。工商部门收取原告办证费用23元。原告于2007年7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押金、租金、卷闸门款,并赔偿装修及物品等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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