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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违反"3个月内返款"承诺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3-31 15:15:34


    原告裴某为要回自己的投资款,将某经纪有限公司和五名该公司股东告上法院,其中一名为该公司总经理,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裴某诉称,2006年底原告通过朋友听说被告北京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在发行股份,而且投资回报率十分高。2006年12月原告向被告北京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作为向该公司的投资款,后该公司向原告出示了公司权益证书,并于2007年8月22日承诺在三个月内返还上述款项。现上述被告拒绝返还上述借款。另外,被告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其股东通过转账形式将其注册资金转走。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3万元,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2007年11月23起至返还上述欠款日止的利息,上述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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