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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伤者诉求变更协议获支持
作者:崔建民 肖婧 陈胜昌   发布时间:2008-04-08 15:28:12


    因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4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变更原赔偿协议,判决被告李东生再赔偿原告张峰10000元。

    2007年12月,原告张峰在饮料厂打工时,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该厂老板李东生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承担所花费用。出院后,双方达成协议,张峰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李东生承担,李东生一次性赔偿张峰3000元,以后此事与李东生无关。后来由于张峰病情加重,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张峰要求李东生增加赔偿金,被李东生拒绝。张峰遂告上法庭,要求李东生赔偿各种费用40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赔偿已达成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告事后反悔,要求对原赔偿协议变更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的规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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