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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从事相同业务被除名 股东自认程序违法被驳
作者:王爱林   发布时间:2008-04-09 16:16:23


    近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诉被告通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通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原是通辽市某运输公司的挖掘机司机,2001年该公司改制,王某以20000元参股,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同时王某又在其他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同类的挖掘机工作,损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该公司依法定程序解除了王某的股东身份。王某认为通辽市某运输公司解除其股东身份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在该公司转制期间自愿参股,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章程,依法维护公司利益。由于原告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其他公司又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侵犯了公司的集体利益。被告按公司章程依法解除原告的股东身份,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要求返还培训费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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