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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住宿费价格认定不一 组团单位诉旅社退款被驳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8-04-11 14:53:04


    因在旅途中发现酒店的挂牌住宿价与旅行社事先报价存在较大差异,组团单位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但由于报价单中的住宿费用实际包括三餐、导游费、路费等多项服务内容,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组团单位的退款请求。

    2006年10月,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沪上一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组团向旅行社购买荷兰、法国、比利时三国游服务,7人团费共计20.11万。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欧洲当地3星级酒店,其中1人10日游,住宿标准每天1700/人;6人8日游,住宿标准每天1275/人。此后,工程公司按约支付全部团费,旅行社则以零用金名义向对方返还4.2万折价款。

    行程中,团员发现入住酒店的住宿费价格为每天79欧元/人,与旅行社出具的报价单上所列明的住宿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于是在回沪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虚报的住宿费5.1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工程公司对旅行社报价单中住宿费的理解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所称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无相应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载有相关酒店信息的电子网页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旅行社存在虚报住宿价格的情况。

    为此,旅行社答辩称:所提供给工程公司的报价单仅仅只是价格参考,不属合同的附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报价单上所载明的费用实际包含了餐饮、住宿、车辆、导游、翻译、飞机票等多个服务项目,工程公司对报价单的解读,完全不符合常理。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二中院认为,旅行社交付给工程公司的报价单载明了费用包括住宿、早、中、晚餐、旅游车全程陪同、导游、往返机票、机场税、境内国际机场建设费、行程中所列景点门票及停车、汽油、公路等相关服务项目。如果按照工程公司对旅行社出具的报价单所涉相关费用的理解进行核算,显然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至于工程公司提供的电子网页和电子邮件等证据,仅能够证明境外酒店当时对外所公示的住宿费价格,而不能作为工程公司所主张的费用内容就是旅行社给出的总报价的证明。工程公司要求旅行社退还虚报的住宿费价格与实际住宿费价格之间差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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