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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支付中介佣金 买房人应履行自身义务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4-22 14:05:46


    因未按约定的1.58万元支付房屋买卖时的中介佣金,林小姐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再支付所欠的5800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上海策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请。

    2007年8月13日,在策源行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林小姐至鸿禧花园实地看房,并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书明确了买卖交易的佣金额度,即住宅为所交易的房地产实际成交总价款的1%。以上佣金额度,如有策源行公司与客户的特别约定,则从其约定”。同月19日,双方及房屋的原权利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林小姐购买此房产,总房款为158万元,居间费为总房款的1%。8月27日,林小姐与出售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转让款为120万元,装修费为38万元。林小姐取得了该房产权,并于2007年10月19日交接此房。但林小姐只向策源行公司支付了1万元居间服务费。为此,策源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林小姐支付所欠的佣金5800元。

    林小姐承认买房事实,但称确认书约定的佣金为1万元,且已实际支付,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该居间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策源行公司提供的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书均明确了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总成交价的1%。林小姐应按照房屋成交总价158万元的1%支付居间费,即1.58万元。故林小姐关于其与策源行公司曾就居间服务费金额确认为1万元的辩称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难以采信。据此法院支持了上海策源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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