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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涨后不愿继续履约 卖房者被判赔偿差价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05-04 14:25:13


    李女士将自己位于上海市临青路555弄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一家后,看到房价上涨,又起了悔意。陈先生及家人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诉讼中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陈家房屋升值差价71000元。

    2007年8月17日,陈先生的母亲向李女士支付定金20,000元,并与李女士签订“收款凭证”一份,明确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555弄内一套房屋售价为106万元,并约定了首付款、房屋设备、有线电视等费用。2007年9月11日,陈先生及妻儿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三人向李女士购买上述房屋,房价款为70万元,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家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自己卖出的房屋升值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2007年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000元。2007年10月13日,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李先生一家三口遂于2007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庭上,李女士称当时其实讲好的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因房价上涨,不愿再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中,中介公司业务员将李女士入账的262000元返还给陈家。因李女士坚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陈先生等人变更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增值。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3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的相关条款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李女士明确将房屋以人民币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家,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现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经法院释明,也不再坚持主张履行合同,故解除买卖合同。但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陈家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法院据此认定陈家有经济损失,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家赔偿损失。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陈先生一家经济损失7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人民币5200元,共计人民币20,020元,由李女士负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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