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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借款 理应公司偿还
作者:英宝庆   发布时间:2008-05-13 16:22:08


    5月9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李女士拿回了两年前借给靖宇县晨奥公司的36万元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靖宇县晨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陈彬以公司名义向李女士借款41万元,同时出具了盖有晨奥公司公章的借据,双方约定于当年4月还款,但未就借款利率作出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陈彬还款5万元。2007年初,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靖宇县晨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36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被告靖宇县晨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陈彬不是其单位职工,因此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靖宇县晨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陈彬持盖有公章的借据向李女士借款,晨奥公司与李女士之间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晨奥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晨奥公司虽主张陈彬不是其单位职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不能证明行为人陈彬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了盖有晨奥公司公章的借据。因此判定晨奥公司应当给付李女士本金36万元整。但借款合同未就借款利息做出约定,李女士也未提供相应的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对李女士要求晨奥公司给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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