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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与保安联手盗窃单位财物 服务公司判赔7万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5-14 13:50:05
请来的保安竟然与本公司员工联手盗窃财物,使鑫申江公司损失惨重,鉴此,拒付提供保安的永升服务公司保安费1.8万元。永升公司为索款告上法庭,却被反诉赔偿被盗损失。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双方解除《保安服务合同》的前提下,作出鑫申江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8万元,永升公司赔偿损失7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5月16日,鑫申江公司与永升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由永升公司派出保安员两名带保安犬两条到鑫申江公司提供犬防保安服务。每月服务费6000元。期间,却发生了鑫申江公司职工与永升公司派出的保安联手盗窃鑫申江公司财物的案件,致鑫申江公司直接财产损失达28万余元。为此,鑫申江公司拒付3个月的保安费1.8万元。为索保安费,永升公司走上法庭,请求判令鑫申江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8万元。 鑫申江公司不同意诉请,称永升公司提供安保期间,发生了盗窃案件。经公安侦查,认定了被盗价值。因永升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盗工作,疏于监督管理员工认真履行保安职责,发生了监守自盗事件,造成鑫申江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反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判令永升公司赔偿损失28.3万元。永升公司不同意反诉诉请,称根据保安服务合同规定,内盗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永升公司选派的保安员非但没有履行保安职责,反而纵容并积极参与犯罪活动,致使鑫申江公司财产被窃。但财产失窃损失是由犯罪人员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保安员的失责行为与财产被窃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要求永升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考虑到永升公司履行合同确实存在瑕疵,酌定其赔偿7万元。所涉盗窃案件,不同于纯粹的内盗案件,故永升公司称内盗案件不承担责任之辩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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