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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一房二卖 买主索赔经济损失及定金
作者:孟盼盼   发布时间:2008-05-15 08:46:14


    经房地产公司介绍,赵女士认识了卖房者牟女士,支付定金和过户费后,赵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已卖给了他人,为此,赵女士将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原告因房价上涨、重新购房经济损失49.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7年7月,经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牟女士见面商谈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金典花园一套房屋,当时被告自称为该房所有人。7月18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时,原告发现该房产权证登记人并非被告,被告称该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其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且被告提供了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并明确承诺向原告和中大公司提供这名房产权证登记人授权卖房的公证书。当天,原告签订合同并支付给被告定金2万元,原告向中大公司支付代理费、过户费等4.2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供授权卖房公证书,尽快履行合同,但被告一直推托,拒绝提供授权卖房公证书,拒绝履行合同。后经了解,房屋已经卖与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原告因房价上涨、重新购房经济损失49.5万元。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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