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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没有实施网络推广 一律师诉"天地在线"被驳
作者:东城宣   发布时间:2008-05-26 09:23:56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律师起诉TOM网上的天地在线的广告推介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该律师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律师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3日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服务费1000元,服务期限1年,服务项目为在TOM网搜索栏中关键词“劳动法”左侧排名第一。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纳了服务费1000元,被告于10日后开始提供上述服务。2008年2月4日,原告发现与“劳动法”有关的词这一页面根本没有原告的相关信息,经与被告的业务员沟通,对方表示要按合同履行。但在春节过后,被告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拖延。由于被告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网络推广服务协议》,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854.78元,支付违约金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被告一直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于原告自己在TOM网站中搜索其姓名所使用的搜索引擎和搜索路径有误,才误以为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3日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在TOM网站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即在关键词“劳动法”项下搜索,原告的姓名及相关信息为网页左侧固定排名第一;服务费为1000元;服务期限1年;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如因单方原因取消协议,需赔付对方订单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服务费1000元,被告如约提供了服务。

    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08年2月4日发现TOM网站中与“劳动法”有关的词的页面中没有原告相关信息,即与被告的业务员联系,被告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但春节过后发现被告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其自称于近期拍摄的TOM网站网页照片,和其通过谷歌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劳动法”所得网页页面的打印件,用以证实相关网页中没有原告的相关信息。但原告提供的照片成像效果不良,网页照片中绝大部分文字不能辨认。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予认可。

    被告称其一直在按约定履行义务,只是由于原告使用的搜索引擎和搜索路径有误,才不能在TOM网站搜索到原告的相关信息。其称应当在TOM网站主页面中点击“企业”选项,然后使用TOM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劳动法”,则显示出的页面左侧排名第一的就是原告的姓名及相关信息。被告提供了其称于近期打印的通过上述方法和路径搜索到的网页页面打印件,其中显示原告的相关信息位于该页面左侧排名第一。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都提供了相关网页的打印件,但均不能证明该打印件的真实性,且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网页打印件及照片的真实性也都予以否认。因此,原、被告各自提出的诉讼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现原告指称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律师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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