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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引纠纷 合同违约判赔偿
作者:谢鹏   发布时间:2008-05-29 16:22:45


    5月26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房者拒交房租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店房租赁合同,由被告谢某付清店房租金及违约金6600元。

   2007年10月12日,被告谢某与原告杨某签订了一份《店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金及缴纳办法:每月租金2200元,谢某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租金付给杨某,若拖欠1个月租金,杨某有权终止合同,所欠租金在谢某的押金中扣除;违约责任为双方如有违反合同条款,违约方除全额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并承担42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谢某交付了租店押金4200元给杨某,并将店房用于经营小家电。大约在2008年1月25日左右,被告谢某没有通知原告杨某就把店门关了,此后也一直未结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店房租赁合同》,其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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