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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务费还是好处费 一场由37万元引发的纠纷
作者:冯海明 王学政 申付来 发布时间:2008-06-03 14:09:13
一中间人自称可以为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得到另一个公司每月400至500吨的废旧材料回收权,收取回收公司374000元人民币。然而,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中间人不但没能履行承诺,反而拒不退还所收现金。6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10月至12月,经双方协商,宜昌某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分四次给马海超(化名)汇款374000元,在此期间,回收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显示:“经双方同意,协商一致,由郑州马先生等帮助办理湖北某某公司废料回收和中国某某某集团房地承租两件事宜,共计总费用50万元人民币,回收公司废料回收签订合同完善生效后,回收公司按马先生指定账号及时汇入。河南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为这50万元提供担保。 2007年1月1日,回收公司与马海超签订协议一份,每年支付马海超劳务费20万元,于每年1月10日前支付劳务费,马海超每月供货不低于400至500吨。半年后,由于马海超未能履行协议,并拒绝返还回收公司37万余元的费用,回收公司将马海超及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马海超返还费用,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以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求没有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驳回了回收公司的诉讼请求。回收公司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坚持一审诉求。 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一被告马海超辩称,原告知道实际给其“跑事“的是电力公司,自己也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把37万元给了电力公司,自己不该承担责任。就回收公司汇给马海超的374000元在性质上是劳务费还是好处费,双方的观点相左。由于在法律上“好处费”不受保护,被告马海超坚持说是好处费,原告却推翻了自己在一审时承认是好处费的说法,再三声明他们好处费的说法是“广义的”,当法庭要求上诉人明确说明374000元钱是什么性质时,上诉人说是办事的费用。两个被上诉人之间也存在着微妙的关系,马海超辩称电力公司和回收公司恶意串通, 电力公司却只承认收到马海超的30万元,并称这30万元与本案无关,而是他们之间一笔钨金贸易的货款。但电力公司未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 由于上诉人向法庭申请对马海超涉嫌诈骗进行立案调查,法庭就此焦点进行了辩论。回收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表明马海超从没有到过某某公司给他们联系废旧钢材业务,足以证明马海超存在诈骗行为,他们也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回收公司还称,如果是好处费就成了商业贿络,检察机关就该立案调查。马海超辩称本案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完全没有必要移交公安机关。除了不愿承担连带责任外,其他许多观点电力公司和回收公司都很相似,同样请求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第一被告马海超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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