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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车辆转让后规费 卖主诉请返还不当得利获支持
作者:陈多明    发布时间:2008-06-03 14:59:26


    6月3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车主将大货车卖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所有人在运营过程中欠缴交通规费,原车主在代交后追索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原告罗某购买一辆东风牌大货车,经营至2003年12月,原告将该车转让给被告陈小(化名),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被告购买该车后,负责完善一切的经营手续,后该车一直由被告经营,各种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该车欠缴2006年1月至5月的养路费,被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原告代被告缴纳了4450元的交通规费。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代交的费用,被告拒绝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实际所有并经营管理的车辆,所要交付车辆的一切税费应由其负责,原告把车卖给被告,对该车的权利义务已转让给被告,原告没有义务帮被告交付费用,已代交的被告应返还原告,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代交的费用4450元。

    主审法官提醒,在进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汽车等特殊动产的交易时,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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