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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入住钱财被盗 宾馆被判适当赔偿
作者:赵兴波 窦红   发布时间:2008-06-10 11:07:14


    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客户入住宾馆失窃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该宾馆适当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1500元。

    2007年6月22日,原告刘某从兖州来到鱼台找同学,当晚入住鱼台县某宾馆。次日晨5时许,刘某发现被盗,随即打110报案,并主张其丢失现金4000余元,其中有刚向李某借的3000元,并称丢失多普达和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共计损失9760元。公安机关随即立为盗窃案侦查,但未出具侦查结论。

    本案在庭审中,刘某及被告某宾馆就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某宾馆认为,其作为服务行业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宾馆内多处张贴了告示、安全保卫制度等警示标志,设置了安全防卫措施。原告不能证明其借款的事实,即便原告失盗是事实,也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原告财产在追缴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主张本案应中止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入住被告宾馆时被盗,说明被告的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完善,应承担相应的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和社会责任。入住宾馆应关闭好门窗,贵重物品交柜台保管,是每个公民应明知的社会安全基本常识,原告入住宾馆时,所带现金及手机均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卫措施,造成失窃的后果,其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本着公平的原则,某宾馆应对原告的损失适当进行赔偿,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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