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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应超过总价款20% 薇薇新娘被判退还多收款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6-10 13:56:48


    拍摄婚纱照因挑选服装产生纠纷,一对新人小马夫妇将薇薇新娘摄影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薇薇新娘订立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不退”条款属限制消费者权益条款,应属无效,约定定金数额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法院判令薇薇新娘予以退还。

    小马夫妇新婚在即,在西单筹办结婚用品时正看见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公司在进行宣传,二人听了接待员的介绍,便与薇薇新娘公司签订了拍摄一套价值2500元婚纱摄影的服务合同,并支付了1300元定金。但当新郎、新娘满心欢喜地进行拍摄时,却因挑选服装产生了分歧,新娘小马看中了一套礼服,被告却坚持合同约定小马只能在“卡迪亚”区域内选择服装,如果在其他高档区选服装,要另行付费,小马认为拍摄合同上没有限制服装的约定,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300元,再双倍赔偿1300元。

    法庭上,被告薇薇新娘的代理人称,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原告拍照可选择的服装范围即“卡迪亚”区,但原告在拍照时却要求在另一高档服装区挑选,公司人员告知原告要另行付费,原告不能接受,自行停止拍摄并离开影楼,但公司已经为原告的拍照提供了摄影、化妆等服务,因此责任在原告。至于原告交付的定金,合同上有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因此不能同意原告的赔偿诉请,但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预定单》中注明的“5套服装(卡迪亚部分区)”,虽然语句不完整,单独看文中字意,不能正确反映出被告所主张的原告可以在其西四店卡迪亚婚纱馆各个婚纱区内任意挑选5套服装的含义。但结合《价目单》所表述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则可以认定双方在《预定单》中已经约定了原告选择婚纱的范围为“卡迪亚婚纱馆”内各个区域。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故意捏造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原告作出不利于自身的消费决定;不能认定被告在本案纠纷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强制消费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除退还定金外再增加一倍的赔偿,法院没有支持。

    因原告坚持要超出双方约定的婚纱选择范围挑选婚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此,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其所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定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的约定,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原告依法正当行使民事权利,该条款无效。而且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大大超出了担保法所规定的定金在合同总价款中所应占的比例,其超出合同总价款20%的部分不应视为定金,被告应予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北京薇薇新娘摄影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超出总价款20%的定金8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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