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代女士诉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重震灾区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农民,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案卷尚未报送二审法院时,被告得知原告家乡系重灾地区,且原告居住的房屋也在地震中倒塌,其主动撤回对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并在一审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及时履行一审法院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原告早日重建家园。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生产饲料的设备并提供饲料生产技术,原告向被告支付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4.42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未履行对原告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以及保证技术完整无误有效的合同义务等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据此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4.42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08年5月12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得知原告家乡系重震灾区,原告居住的房屋也在地震中倒塌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撤回上诉,以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考虑原告在地震中受到巨大经济损失,急需重建家园,承办法官建议被告可先行给付原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以缓解原告的经济压力,承办法官的建议得到了被告的积极回应,其表示5.12地震给四川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公司全体员工都十分关心灾区同胞的安危,经过公司领导慎重考虑,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所确定的经济赔偿数额向原告进行给付。日前,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被告当即将判决确定的4.42万元设备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给付原告,希望原告拿到案款后早日重建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