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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女儿众叛亲离 老父收回家传企业
作者:密云宣   发布时间:2008-06-30 15:13:18


    因女儿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与家人众叛亲离,老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企业转让协议。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合同案件,依法判决解除该协议。

    原告陶甲与被告陶乙系父女关系。2006年1月29日,原告将其开办的密云县某酱厂转让给被告经营,经营期限至2034年,租金60万元,协议中约定被告有给付租金、赡养父母等义务,同时约定:“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 协议签订后,陶乙依约首付现金20万元,陶甲将酱厂及其他生产设施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后双方因原告取走营业执照等发生纠纷,被告未给付原告2007年度5万元转让金,也未支付其母的医药费用,其父陶甲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原材料及产品折价款、厂房使用费等共计344550元。被告则以自己没有违约、且原告违约在先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受理此案后,从维系家庭和睦的角度为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陶甲表示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陶乙与其父母及姐妹多次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原、被告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不履行协议条款,此协议作废,不起法律效益。”的约定,应视为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转让金及给付父母医药费的义务,故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且目前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亦另申请了营业执照,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营业执照等证件取走,对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亦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被告在一个月内带走其个人财产,原告退还被告十三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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