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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款存争议 证据效力定胜负
作者:王杨 胡泊   发布时间:2008-08-05 09:44:32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被告张某因经济困难向原告陆续借款人民币4万元。2007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1个月之内还款,但是被告只给付了原告1万元,尚欠3万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还清欠款。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但是所欠的4万元款项被告均已经还清,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院出示了被告所写的欠条,证明欠款的事实;而被告向法院出具了胡某与梁某的证言以证明其已经将欠款还清。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负有债务并出示了欠条为证,双方对被告已经偿还1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是被告主张已经还清欠款,对此除证人的证言外没有其他的证据。本案现有证据中,原告所举证据系原始证据、书证;而被告所举证据系传来证据、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证据认定原则,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证据的证明力。据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欠款3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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