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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烟仍运输被判徒刑并罚金
作者:唐金法 郑兴彬   发布时间:2008-08-05 15:44:00


    为赚取运费,明知是假香烟仍伪造虚假凭证帮助运输。8月4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强伙同宁某(另案处理)从福建漳州市,用自己的货车替王某(另案处理)运送一车假冒卷烟至邯郸等地交给下线货主,运费17500元。为应付路上检查,王某指使陈某伪造了相关货运协议书等虚假凭证。陈某在途经206国道东至收费站时,被东至县烟草部门查获。经检测该车运输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138.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强在明知是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仍帮他人运输,且货值较大,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陈某在运输假烟途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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