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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黑客软件充值上网卡 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8-08-14 14:34:41


    22岁的邹某,使用买来的“黑客”软件,为其网吧的上网账号进行充值并使用,金额高达数千元。近日,邹某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邹某2007年6月大专毕业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他便用上网来打发业余时间。 2006年9月,邹某用同学的身份证在本市杨浦区国权北路一家网吧办理了一张上网会员卡,随后在该网吧上网使用。2007年10月,邹某在网吧上网时,遇到一名陌生男子,称使用他介绍的一个软件,可以免费充值上网。邹某一试之下,果然奏效;于是,邹某便花50元向该男子购买了该软件。自此至2008年3月,邹某使用该“黑客”软件多次窃取网吧充值密码,先后为其卡充值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并在该网吧使用,致使网吧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邹伟峰能认罪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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