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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索还款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作者:王瑶 黄永生 发布时间:2008-08-19 15:28:03
8月19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龙陵县支行(以下简称:龙陵农行)诉颜召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因龙陵农行超过诉讼时效起诉,驳回该行的诉讼请求。
1996年7月25日,颜召国因生意需要向龙陵农行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期限届满后,颜召国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龙陵农行于1999年8月1日向颜召国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颜召国仍未还款。2007年8月3日龙陵农行在《保山日报》上刊登自然人不良贷款催收公告,并于2008年1月3日向龙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龙陵农行于1999年8月1日向颜召国催收贷款时,颜召国签字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3年11月5日至2005年11月5日,在此期间龙陵县农行并不起诉,虽然该行在2007年8月3日在《保山日报》公告催收,但已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故对龙陵农行偿还20000元的借款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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