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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入住酒店客人沐浴遭玻璃爆伤 法院调解双方和解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8-21 14:26:54


    提供顾客居住休息的经营性酒店,应对入住的客人提供既安全又温馨的生活及休息保证。但对外来探视居住酒店客人的亲属,在使用客房冲淋设备而遭受玻璃冷爆裂划伤,酒店又该不该赔偿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伤害赔偿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08年2月23日,小欣(化名)随母亲及外婆,从江苏江阴来沪探望入住该宾馆的姨妈。当晚8时30分许,母亲邓女士抱着小欣进客房卫生间冲淋时,近2米高的淋浴房进出玻璃门突然爆裂,多块尖锐的爆裂碎片砸在邓女士腿上,导致邓女士腿部被严重割伤,血流不止。而母亲邓女士出于本能想极力保护女儿,但仍有多块尖锐的玻璃碎片砸在小欣欣的头部,致使额头被严重割伤,也同样血流不止。事后,母女俩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母亲邓女士腿部被缝合5针,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致使短时间内无法正常行走;女儿小欣欣额头被缝3针,且伤口治愈后仍留有疤痕,幼小的女儿遭此横祸,受惊吓一直哭闹不止,精神压力和心理阴影挥之不去。同年6月3日,邓女士及女儿分别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邓女士称姐姐在上海工作,因暂无居所才借居在该宾馆内。她们到客房探视亲戚,是经过宾馆大堂经理的口头同意,要求该宾馆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

    法庭上,该宾馆对邓女士和其女儿受伤没有异议,但声称邓女士及小欣不属住宿服务合同的住客,与宾馆不存在合同约束。宾馆认为客房淋浴玻璃门属合格产品,邓女士称玻璃门突然爆裂不是事实,是邓女士抱2岁的女儿在狭小淋浴房中淋浴时,撞到玻璃门,才导致玻璃门爆裂。并强调上海市公安局于1990年9月颁布有“旅客住宿规定”,邓女士等是违反宾客住宿登记单及旅客住宿规定,擅自在客房内留宿及洗浴,而在邓女士和女儿受伤后,宾馆出于人道主义已预付1000元,给她们前往医院就诊。

    8月中旬,静安法院组织邓女士和宾馆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开庭,最终达成了由该宾馆自愿补偿邓女士及女儿各项损失计8000元,双方均表示,今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纠葛的和解方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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