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30年前工伤30年后索偿 已享受工伤待遇诉求被驳回
作者:刘万青 任联营 发布时间:2008-08-22 15:56:28
30年前受工伤,退休后要求享受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近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魏岳山退休前是新疆石河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魏岳山称自己于1973年在单位工作中眼睛受到重伤,被鉴定为二等乙级残废,单位按照工伤处理。1994年,其向单位提出病退申请,单位于当年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2000年,他申请石河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伤残五级。魏岳山认为,既然自己是因工负伤的,就应当享受到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去年,他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未得到支持。今年2月,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补发伤残津贴共计12万余元。对于他的要求,企业称其工伤是30年前形成的,现在提出首先已过仲裁和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再者,他在1984年被定残后,已享受了工伤待遇:提前退休、退休后工资按100%核发,另加发各种规定的补贴。现在提出再次享受工伤待遇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魏岳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岳山30年前发生的旧工伤已根据当时的政策按工伤处理并享受了待遇,而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对于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旧工伤没有溯及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