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弟弟为母亲买下福利房 三姐妹法庭讨要继承权
作者:张芳 王洪 邢康 张茂玉   发布时间:2008-09-11 09:32:09


    出钱替母亲买下单位的福利房,与母亲一起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市民胡某没想到,自己竟被姐姐和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房屋产权。近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胡某和三姐妹各享有房屋的四分之一的继承权。

    胡某是襄樊某单位职工,其母退休前在该单位工作,膝下共育有一子三女,胡某是家中独子,三个姐妹先后出嫁,胡某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1986年,父亲不幸去世,家中只剩下老母一人,胡某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1994年,母亲从单位分得一套两室一厅76平方米的福利房。期间,在母亲的授意下,胡某分两次共拿出近2万余元,交给母亲的单位。由于胡某母亲的单位不允许过户,所以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胡某的母亲。

    去年11月,胡某的母亲去世,母亲将房子钥匙留给了胡某。此时,胡某的姐妹不止一次对其表示,要共同分配房屋,但都遭到了胡某的拒绝。

    今年春,三姐妹一纸诉状递到襄城区人民法院,将胡某告上公堂,要求共同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由于胡某是家中独子,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胡某出资购房,但房主未更名,因此房屋产权仍属胡某的母亲。而购房款是否由胡某出资,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款即便是胡某出资,但房屋仍认定为胡母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又无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遗产程序办理。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