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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危险物品肇事 公司经理被判徒刑
作者:张鑫   发布时间:2008-09-16 16:16:21


    9月12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江苏江阴某化工企业的业务经理陈某因没有尽到审查运输公司承运资质的责任,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省江阴艾博化工有限公司从河南购进4吨氯甲酸三氯甲酯后欲卖给温州一帆化工厂。今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作为艾博公司的业务经理明知氯甲酸三氯甲酯系危险化学品,在没有认真核实承运公司是否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没有告知该货物是危险化工品、没有告知注意事项的情况下,将该批货物委托无锡宏远运输公司承运,后宏远公司又将该业务转给志平货运公司运输。志平公司在不知所运物品是危险物品的情况下,指派两名驾驶员用普通货物集装箱运送。2月22日下午,在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时,因货物不规范装载,车箱底部装有氯甲酸三氯甲酯的塑料桶被压破,化学品泄漏,造成一名驾驶员中毒死亡的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志平公司也与受害司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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