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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交通肇事死亡 儿子未继承遗产被免责
发布时间:2013-12-30 09:36:56


    本网讯(王锋)  近日,新疆温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被告王刚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刚的诉讼请求。

    2013月8月,被告王刚的父亲王继先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儿子当场死亡,王继先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继先的摩托车在事故中毁损。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刚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8000元(扣除交强险金额)。王继先生前未留下任何遗产。作为王继先法定继承人的王刚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王刚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王继先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的儿子死亡,王继先与原告的儿子之间形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现王继先死亡,被告王刚是其法定继承人,被告王刚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王继先没有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且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刚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子女替父母还债,必须是在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部分,子女就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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