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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物资品名不详 丢失笔记本电脑仅获托运费赔偿
作者:王益民 戴隆伟 发布时间:2008-09-23 10:44:52
9月2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丹江口市顺利物流运输部三倍赔偿唐某运费30元。称丢失笔记本电脑一部的唐某因未选择报价,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2008年5月11日,丹江口市市民尹某到唐某经营的丹江口市顺利物流运输部,托运一个纸箱到武昌。运输委托凭证注明收件人王某;托运货物名称“纸箱”一件;托运费金额十元。托运人注意事项第3条约定:“托运人必须参加保险,如托运物品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已参加保险的,按保险货物实际价值给予赔偿;未保价的,按运费的3倍赔偿。”尹先生在赔偿约定上选择了未保价。该纸箱发至武昌后,被他人领走,引起诉讼。尹先生诉称,托运纸箱内有笔记本电脑一部,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价款、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承运人唐某未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收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尹某称托运纸箱内有笔记本电脑一部,无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赔偿方式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民确约定,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判决唐某3倍赔偿尹先生运费3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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