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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就餐硌坏假牙 餐饮公司被判赔偿医疗费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9-23 16:11:16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女士诉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375.4元。

    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7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就餐时,食物蜜枣中的枣核将其假牙损坏。被告负责人张明(化名)为原告出具书面证明,认可事实经过,并同意支付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事发后原告至口腔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395.4元。后原告两次持单据要求被告赔偿,都遭其拒绝。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395.4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公司无张明这个人,现无法确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就餐。原告之诉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义务。但被告提供的食物致使原告牙齿损坏,应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时任经理书面承诺可在原告就医后予以赔偿,原告凭2007年9月10日的医疗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扣除被告先行支付部分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2375.4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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