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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一煤矿违规生产致八矿工亡命 矿长被判四年
作者:焦玉川   发布时间:2008-09-24 11:44:49


    9月22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矿难案件,原汝州市枣元煤矿矿长徐欣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被告人徐欣获得汝州市枣元二分矿的经营权,任矿长、法定代理人。郭大柱、武小立(均已判刑)系该矿安全副矿长,刘金棍(已判刑)系该矿生产副矿长,魏增光(已判刑)系该矿技术副矿长,张根明(已判刑)系回风井施工承包人。2004年10月5日,汝州市煤炭工业局下发《汝州市地方煤矿整改维修通知书》,批准该矿延续井下维修,自2004年10月6日至2004年10月20日整改维修仅限于西大巷50米。期间,被告人徐欣与矿其他管理人员擅自违规组织生产。

    2004年10月17日8时左右,该矿工人陆续上班,副井入井23人,主井入井29人,回风井入井13人,回风井班长何红利对12名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其中北巷道掘进工作面7人,南巷掘进工作面5人。上午11时许,作业矿工发现南巷水流比往常大,12时许,南巷作业人员何某等用钻杆在靠近流水位置打探水眼,导致老空水溃,造成矿工冯某等八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0余万元。经法医鉴定,冯某等符合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赔偿八名死亡矿工每人18万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欣身为矿长,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组织生产,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八名矿工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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