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云南省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科长兼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杨凡贪污受贿一案于9月23日宣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初,杨凡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某校给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经费19.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基金和炒股;在担任红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副主任、培训就业科科长兼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同时兼就业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5.2万元、价值5800元的一台数码相机、价值800元的镜头一个、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一台索尼摄像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杨凡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凡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