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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弃耕田地不该 村民组改包他人违法
作者:司家宏   发布时间:2008-10-06 14:48:43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全椒县十字镇黄庄村大罗村民组和被告汤某以原告承包地为内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汤某返还原告的两块承包地,于判决生效后当季农作物收获结束后返还。

    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唐明系黄庄村大罗村民组村民。1996年,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原告家庭共承包村民组8.73亩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并与十字镇黄庄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领取了相应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年,因农业收入少,原告到全椒柴油机厂上班,并在十字五里墩居住生活。村民组为了避免土地荒芜,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原告的土地作为机动田和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村民代耕。2005年,村民组群众会议决定,将原告弃耕的承包土地分配给本组自然增长人口,其中有两块田调整承包给被告汤某某家庭新增人口。2007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土地,经多次协调被告拒不返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承包田。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原告作为该组村民,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取得8.7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汤某耕种的两块地系原告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的。原告在二轮承包期内将土地弃耕,给村组增加负担,其行为是错误的,但村民组不能因此剥夺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原告的承包地调整承包给新增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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