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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师当老板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赔偿1万元
作者:徐迎风 发布时间:2008-10-06 16:02:32
江西省万年县的柴月琴从原单位辞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的约定,被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柴月琴告上法庭,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柴月琴向原单位支付1万元赔偿金。柴月琴提起上诉。9月2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6年5月24日,柴月琴与万年县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负责将柴月琴送到南昌进行岗前新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即在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开始从事美容服务工作。柴月琴同时自愿签订《承诺书》,保证“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的2年之内,不得在距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直线距离3000米以内开办或应聘于相同或类似的经营行业,否则自愿补偿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2万元技术培训费、商业机密泄露损失费。” 柴月琴于2007年1月20日主动辞去了在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的工作。同年3月9日,柴月琴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了“悦来美容美发店”,距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不到3000米,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月琴自愿签订的《承诺书》,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就商业秘密保守和竞业限制两方面达成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柴月琴辞职后违背竞业限制义务,在限定的时期和限定的地点内,从事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约赔偿。考虑到柴月琴在艺园时尚美容美发城从业时间不长,而约定的2万元培训费、商业机密泄露损失费数额过高,应当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据此,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柴月琴向原单位支付1万元赔偿金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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