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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毁树木 赔偿损失又领刑
作者:冯艳   发布时间:2008-10-07 09:50:40


    9月26日,广西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包彩月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9.9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浦北县张黄镇的包彩月因山岭兑换问题与本村的高某多次发生争吵。今年3月9日中午,包彩月来到双方争议的山岭,放火烧毁高某种在山岭上的树木。经调查,过火树林面积4.5亩,烧毁岭上荔枝树、杨梅树等。在此后的约一个月时间里,包彩月多次持刀到岭上砍毁高某的荔枝树等。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某所种植的荔枝树、杨梅树、荷树等被烧毁、砍毁100棵,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20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彩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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