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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不思悔改 帮助他人运输赃物再次获刑
作者:覃忠明   发布时间:2008-10-10 10:00:53


    一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运输。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次对该男子处以刑罚。

    被告人蒙相年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2008年2月27日凌晨5时许,蒙相年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柳微车帮助“亚荣”和另一人(两人均在逃)装运他们盗窃所得的柴油机、水泵和铁架等物,到大安镇二级公路边的一间废旧店卖掉。后经查,该柴油机、水泵和铁架是杨某等人所共有的吸沙机的零部件。经平南县价格认定中心核定:柴油机、水泵和铁架共计价值人民币15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相年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帮助运输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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