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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治安民警骗财骗色 一刑释人员再次入狱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10-21 08:43:37


    无业人员杨永存对外谎称自己是治安民警,以为他人办事为名收受财物,甚至与一女子同居准备结婚。近日,被告人杨永存因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刑。

    2008年1月,在昌平区做理发生意的小王经人介绍认识了本地一名叫杨永存的男子。他人向小王介绍说,杨永存是治安民警,很有本事,认识许多人。在交往过程中,杨永存多次向小王表露警察身份。小王看到杨永存多次穿着带有警察标志的服装也没有多加怀疑。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杨永存多次向小王吹嘘自己所谓的社会关系。小王便托他给自己办驾驶执照。杨永存一口答应,并和小王要了四千元的活动经费。后小王又介绍自己的几个朋友托杨永存“捞人”等事。杨永存全部答应,并先后收取了七万元。后小王等人发现杨永存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托,便产生怀疑,于是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结果发现杨永存不但不是警察,反而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于是小王等人向警方报警。公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对杨永存提起公诉。

    法庭上,被告人杨永存称自己没有向小王说自己在治安支队上班的事情,并且只穿过警裤,并坚持认为自己当时和小王是同居关系,拿的钱是自己的。据查,被告人杨永存2001年11月因犯诈骗、招摇撞骗罪被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8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存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存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永存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存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对于被告人杨永存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永存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法院以被告人杨永存犯诈骗、招摇撞骗罪判处刑罚的余刑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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