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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承诺到规定单位工作 学校被诉退学费
作者:孟雪颖   发布时间:2008-10-22 14:31:19


    由于广告上的内容与学校实际不符,拿不到毕业证的郝同学及刁同学两位同学分别将北京东方大学(以下简称东方大学)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此案。

    原告郝同学、刁同学诉称,2004年6月到2005年5月期间,两人均拿到了东方大学散发的广告,该广告注明了毕业后可以就业到各大国内、外航空公司或国际游轮公司,但是毕业后原告被安排到了中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北京酒店预定中心干起了接线员的工作,经了解得知该单位不属于东方大学广告规定的各大航空公司就业的范围。在上学期间我们缴纳费用后,东方大学给原告开具的也只是非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据。而且东方大学至今未给原告发放任何的毕业证书。

    原告认为,东方大学违反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须开具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规定。原告认为学校发给原告的广告是虚假的,致使原告上学后一无所获,耽误了原告的年华,欺骗了原告。根据《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散发虚假广告,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要求退费的,学校应该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故诉至法院,郝同学要求东方大学退还所缴纳的费用58120元,刁同学要求东方大学退还所缴纳的费用5782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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