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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店铺起火两人遇难 管理者被判担责
作者:徐征征 王艳菊   发布时间:2008-10-22 14:59:25


    在经营的店铺内使用明火,导致店铺起火,业主许先生的同居女友李女士和刚刚出生十七天的爱女被烧死。为此,许先生和儿子及女友之父李先生将市场的开办者北京某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许先生和许先生之子共计25万余元。

    年近而立之年的许先生到北京密云县某市场内开办了一个小商品商铺。为了方便工作,许先生和自己的女友李女士就居住在小商铺之内。2004年,许先生和李女士生育一子。2007年元旦,许先生和李女士有生育一女。就当全家沉浸在添丁进口的喜悦之中的时候,一场无情的大火毁掉了这四口之家的幸福。

    2007年1月17日,许先生外出采购货物,李女士在家照看店铺,因使用明火导致家中失火,因冬季干燥大火迅速蔓延至周围的两家商铺,烧毁部分烟、酒日常百货等商品,过火面积150平方米。无情的大火夺走了李女士和刚出生17天的女儿的生命。2007年3月7日北京市密云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许先生的商铺西门外西侧货架处,经工作排除了电气、炉火、自燃等起火因素,认定起火原因系人为明火所致。后许先生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7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维持原认定结论。

    许先生认为,2007年1月17日发生的火灾,造成之李女士和爱女的死亡,自己并无过错,相反作为市场的上级单位北京某公司没有为投保火灾险及公众责任险,造成其无法索赔,此外,因为被告没有安全有效的防火措施而且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疏于消防管理存在过错,故应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37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违反安全防火责任书中关于不准出现“三合一”现象的约定,在商铺内放置床铺,并用燃煤锅炉做饭、取暖,对火灾的发生造成了很大的隐患,也给火灾发生后人员逃生制造了障碍,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北京某公司明知其主办的集贸市场未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而将市场出租给许先生,存在主观过错,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市场消防设施不完善,致使火灾发生后许先生未能利用消防设施将火及时扑灭,导致悲剧的发生,故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因为许先生与李女士系同居关系,故法院最后判决连捷公司赔偿许先生因无名女婴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795元;赔偿原告李先生因李女士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055元;赔偿许先生之子因李女士死亡的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9339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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