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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前起歪念 冒取他人4万余元获刑3年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8-11-03 08:50:10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建设银行渝涪支行门外ATM自动取款机处准备取款时,见自动取款机上遗留有陈某的储蓄卡一张,便冒用失主的储蓄卡,先后二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3000元。尔后,被告人韩某某将储蓄卡的密码予以修改,又窜至涪陵城“依蝶”商城附近的建设银行新华路储蓄所,取走卡内的人民币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退清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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