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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小姐农房内设发廊 组织卖淫均领刑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11-03 10:01:05


    一伙男女搭档在农村开设无名发廊,招募多名女青年组织卖淫活动,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健和、陈前明、姜峻、严弘莹等4人以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4年6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000元。

    来自农村的程健和、陈前明、姜峻和女青年严弘莹经预谋,认为打工不如开“小店”,想利用“小姐”赚钱。2008年6月初,由程健和、陈前明、姜峻等三人在一农村的建筑工地附近,出资租赁了二间老房屋开设无名发廊。同时,他们通过老乡在外地以打工为名招募3名年轻貌美女青年,这些姑娘经诱骗后实际从事卖淫活动。他们分工由严弘莹负责发廊的日常管理,程健和负责看店“安全”,陈前明招募卖淫女秦某、周某等人在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

    同月7日凌晨,自以为发廊小店开在农村偏僻处没有问题,但还不到三天,因周围群众举报,当卖淫女秦某、周某和二名嫖客在内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突如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健和、陈前明、姜峻、严弘莹结伙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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