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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典表述诋毁名誉 齐白石弟子娄师白一审获赔60万
作者:西城法宣 发布时间:2008-11-04 15:10:06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娄师白诉湘潭市图书馆及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被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修改齐白石辞典。
原告娄师白诉称:原告系著名国画大师齐白石的得意弟子,14岁便师从齐大师直至齐大师去世长达25年之久,尊师若父,深得大师好评。原告本名娄绍怀,齐白石大师亲自为其更名为娄师白,正是取“师从齐白石”之意。但被告编写的《齐白石辞典》一书却故意歪曲事实,公然诋毁原告名誉。该书的娄师白辞条中含有“‘文化大革命’中,曾改名娄批白,并声明与老师划清界限。‘文化大革命’后又改名为师白”。该表述严重颠倒黑白,2005年11月16日,原告曾以负有出版责任的中华书局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但被告在其重新送交中华书局的《齐白石辞典》送审清样中竟公然删除了“娄师白辞条”,这种做法无法使重新印刷出版《齐白石辞典》达到清除原《齐白石辞典》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目的,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收回已经出售和赠予单位及个人的全部《齐白石辞典》,并在原告或其代表监督下销毁全部收回和库存的以及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出售和赠出的《齐白石辞典》;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的报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或原告修改、核准;判令被告重新出版不含有任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内容的《齐白石辞典》5000册,其中“娄师白辞条”内容须经原告审核、修改、完善并最终确认。并用上述《齐白石辞典》更换已经售出、赠予的以及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和赠予的《齐白石辞典》;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湘潭市图书馆辩称,其与中华书局所签订的《齐白石辞典》出版合同是受委托的行为,委托人应对其委托承担责任。事实上,被告是受委托签订的出版合同,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编委会承担责任。被告不是著作权人,依法不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即使《齐白石辞典》涉嫌侵权,被告也只能是著作权人或出版单位,《齐白石辞典》的著作权人是湘潭市《齐白石辞典》编委会,出版单位是中华书局。被告既不是著作权人也不是出版单位,不具备作品侵权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此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李某从事《齐白石辞典》的编辑工作,其辨称:一、诉讼主体错误。本人受组织指派,在湘潭市《齐白石辞典》编委会的领导下,从事《齐白石辞典》的编辑工作,是职务行为。二、本案属一案两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白石辞典》虽然署名“《齐白石辞典》编委会”,但其出版由湘潭市图书馆出资并签订了出版合同,且湘潭市文化局、湘潭市图书馆均承认该书由湘潭市图书馆编纂、出版发行,故其著作权人应该为湘潭市图书馆。“《齐白石辞典》编委会”显然是一个临时机构,湘潭市图书馆作为组织编纂、出版并出资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为著作权人,其称“《齐白石辞典》编委会”为著作权人依据不足。故当该作品涉及侵权,湘潭市图书馆作为著作权人应承担责任。作为辞典的著作权人,应对作品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并对涉及他人名誉的问题上采取审慎态度。辞典中收录的关于原告的辞条在缺乏客观真实佐证的情况下,在收录的其他人条目中正常陈述的情况下,突兀地写出原告的条目,这种带有很大主观随意性且缺乏确凿事实根据的条目造成严重失实。在辞典这种载体中,该条目对原告的道德的如此负面陈述势必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且该条目使用化名编写足见侵权的故意性,作为著作权人的湘潭市图书馆以及作为该侵权条目的主要策划人及主编的李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已经构成了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系著名画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这种对其道德的负面陈述势必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并显然会导致对其道德的负面看法,影响是客观并广泛存在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湘潭市图书馆和李某在报刊上刊登向原告娄师白的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事先审核);被告湘潭市图书馆收回并销毁其正在销售、赠出及库存的含有侵权内容的《齐白石辞典》;被告湘潭市图书馆修改《齐白石辞典》中娄师白辞条的侵权内容,配合中华书局重新印刷发行五千册含有“娄师白辞条”且并不含侵权内容的《齐白石辞典》,重新印制的辞典内容须经原告娄师白及本院修改、审核并确认;被告湘潭市图书馆赔偿原告娄师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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