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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执行公务 悔罪赔偿获得轻判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8-11-06 15:59:39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侯某、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5月12日上午,张某、侯某、陈某等人围堵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大门口,要求公司解决其亲属(原系公司职工)赔偿问题,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在表明身份后劝阻在场人员离开,三名被告人不听劝阻。张某、侯某等人撕坏、拽脱民警刘某的警服并抓挠其上身,陈某脚踢民警吕某后背,侯某等人还上前抢夺公安机关用于取证的JVC数码摄录一体机,致摄录机损毁。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吕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摄录机价格为33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赔偿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侯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归案后赔偿经济损失,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均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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