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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集团诉“延庆农场”土地使用权胜诉
作者:古章阳 发布时间:2008-11-29 09:05:26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三元集团诉延庆县张山营镇某村委会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2006年8月9日,延庆县人民政府将坐落在延庆县延庆农场(南八区及渔政东沿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三元集团,使用面积共计189664.45平方米,并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4月前由延庆农场进行管理和耕种。 2008年4月,延庆县张山营镇某村委会认为, 1955年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将延庆农场(南八区及渔政东沿河)的土地确权给该村村民个人所有,该片土地应属于自己村集体所有。遂村委会于2008年4月在国家划拨给三元集团使用的延庆农场(渔政东沿河)部分土地及延庆农场(南八区)全部土地耕种了玉米。双方就该片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后,经县、乡政府协调无果。 2008年6月26日,三元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4万余元。此案开庭审理中,村委会认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但认为该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不包括该片土地;对三元集团提供的测绘图,认为图纸只能证明地形情况,该不予认可证据。对于村委会提供的三份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三元集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个人所有土地证,且颁发的机关是河北省政府不是北京市政府;村委会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抗辩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该讼争土地上种植的玉米已由村委会收割。在诉讼过程中三元集团因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撤回赔偿损失14万余元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国家划拨,取得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故被告在原告土地上进行耕种,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1955年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法院认为只能证实讼争土地历史上曾属于个人所有,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又因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延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被告认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抗辩意见不能证实其主张成立。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均能证实该讼争的土地在国家划拨给原告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擅自在讼争的土地上种植,其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将耕种的坐落在延庆县延庆农场南八区的土地及坐落在延庆县延庆农场渔政东沿河的土地返还给三元集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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