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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东电力集团一发电厂六高管贪污窝案宣判
最高获刑16年
作者:玥涛   发布时间:2008-12-01 14:07:11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六高管腐败窝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受贿罪依法分别判处杨兴成、申平、邱建国、张加平、冉怀川、张本亭六名责任人十六年、十一年、十年、六年、五年、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追缴犯罪所得赃款。

    杨兴成,原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厂长,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9年底,杨兴成与原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总工程师、财务科科长张加平共谋贪污后,张加平于2001年1月26日将涪陵光大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22万余元的维修费转到小金库,采取收支不上账的方法,将其中的131617.76元非法占有,杨兴成分得赃款10万元,张加平分得赃款31617.76元。1999至2008年间,杨兴成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购煤炭、支付煤款、采购耐磨钢球、发包粉煤灰渣等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4万元。

    申平,原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副厂长,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涪陵龙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至2008年间,申平利用职务之便,在技改招标、采购煤炭、划拨煤款、发包粉煤灰渣等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3万元。

    邱建国,原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总工程师,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技改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涪陵龙桥发电厂劳动服务公司董事长。2003至2008年间,邱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在技改工程设计的洽谈、签订协议及工程具体设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15万元。

    冉怀川,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职工,涪陵龙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至2008年间,冉怀川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万元。

    张本亭,原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副厂长、总工程师、技改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2003至2005年间,张本亭在技改工程设计的洽谈、签订协议及工程具体设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5万元。

    张加平,原川东电力集团龙桥发电厂总会计师、财务科科长,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龙桥热电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1年1月26日,张加平将涪陵光大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22万余元的维修费转到小金库,采取收支不上账的方法,将其中的131617.76元非法占有,分得赃款31617.76元,杨兴成分得赃款10万元;另外,2003年至2008间,张加平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给供煤煤矿安排划款计划、发包粉煤灰渣、支付财产保险费等业务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3.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兴成、申平、邱建国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为维护国家公务制度的廉洁性应予以严惩。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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