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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斗殴”主人打官司 “行凶”猫主人赔偿
作者:刘洪宇   发布时间:2008-12-08 16:56:35


    小狗“球球”的主人张女士抱着小狗从林先生家门口经过时,被林先生家的花猫抓伤双脚,“球球”的左耳也被花猫咬伤。张女士于是将猫主人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8年8月5日早晨,我抱着自家小狗“球球”路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饲养的花猫窜到原告身上,将我的左、右脚抓伤,并将小狗“球球”的耳朵咬伤。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故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小狗的医疗费、营养费。

    被告林先生辩称,事发时被告未在场,对原告所述事实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事发时在场的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是因原告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的伤情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未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先生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小狗“球球”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共计1040.01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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