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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着火 房主获赔6500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12-09 16:25:39
因出租房屋起火造成屋内电器设备全部烧毁,房主张先生将房客北京市安杰中道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14091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安杰中道任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6500元。
2007年7月16日,张先生将位于朝阳区光华路的一处自有房屋出租给北京市安杰中道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作办公室用,租期为一年,并同该公司的一名职员邢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 今年6月9日15时左右,安杰中道公司员工在租用的办公室内闻到糊味,发现厨房西侧的阳台上有明火。于是公司人员拨打119报警。此后,安杰中道公司员工和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一起将火扑灭。 张先生称火灾使屋内的空调、冰箱、装修实施设备全部烧毁,损失价值达到114091元。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此次火灾是由于人为明火引起。他认为,安杰中道公司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而邢女士、安杰中道公司辩称,就火灾发生原因看,没有证据证实火灾是由于我们的原因引起的。张先生在阳台上堆放了大量纸箱等易燃物,且房屋阳台又是开放式的,完全有可能是火种,比如烟头掉到阳台引起着火的。因此原告应自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失。另外,我们已经尽到了力所能及的扑救工作,避免了更大损失的发生。在此次火灾中我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西南部阳台上房主堆放的纸箱上部”,起火原因为“人为明火”。 法院认为,邢女士作为安杰中道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故房屋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安杰中道公司承担。起火时,房屋由安杰中道公司使用,人为明火应当推定为安杰中道公司造成,如安杰中道公司认为有可归责于张先生的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安杰中道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安杰中道公司提出的楼上烟头等原因,显然不符合情理,而安杰中道公司又不能证明有其他可免责的事由,故法院对安杰中道公司的答辩不予采信。 由于发生起火的部位为开放式阳台上的“纸箱”上,阳台和与室外环境融为一体,放置在阳台上的物品直接与室外接触,纸箱等可燃物在此情况下,增加了发生意外灾害的风险,因此张先生对起火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双方的过失在火灾发生中的比例,法院确定张先生承担全部损失的20%。对张先生提出的损害物品价值,由于起火及灭火所导致的上下楼邻居室内污损和共有电梯损坏,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前后连贯,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张先生的室内装修价值及电器毁损,由于原物已灭失,法院参考其提交的装修合同、物业证明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标准及折旧,予以酌情判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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