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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不明经营七年山场被收回 承包人索赔26.8万元
作者:王雪 郑伟 发布时间:2008-12-10 16:29:43
承包山场七年后,方知发包人甲村村经济合作社并非山场的权利人,林场被林业局收回后,损失巨大的张某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起诉称,张某系水库搬迁户,三十年前,为修建密云水库,张某所在村庄集体搬迁至密云县西田各庄镇。1998年10月19日,张某与所在甲村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租赁水库周边原属于该村所有的占地2000亩的山场,租期50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对该山场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栽种了果树并建造了管理用房。2006年初,密云县林业局告知张某该片山场归林业局所有,要张某停止使用。张某找到甲村村经济合作社质问详情,被告知甲村村经济合作社确系权利人。2006年6月,经密云县土地局确权,该2000亩山场早在90年代就被划分给林业局所有,但当时并未通知原所有人甲村村经济合作社。就赔偿问题,张某多次找到甲村村经济合作社,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村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张某所植树木款及房屋款8万元、判令赔偿张某预期损失8万元、判令赔偿张某租赁土地经营期间所支付的人工费10.8万元。 甲村村经济合作社辩称,其是在不知山场权利人已变更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本社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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