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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谷尽到告知义务 孕妇玩"水晶神翼"脑出血索赔败诉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12-11 09:11:24


    因不知有身孕在欢乐谷玩“水晶神翼”后脑出血,且被迫流产,刘女士将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两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损失137936.76元。1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欢乐谷通过提示牌、游玩手册等方式告知游客相关注意事项,作为公园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20日,刘女士到“北京欢乐谷”游玩,在乘坐名称为“水晶神翼”的飞行过山车之后,出现头晕、头痛、半身麻木、恶心、呕吐等症状。

    下午3时许刘女士到北京全胜医院就诊,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并开始出现左侧肢体无力等情况。于是刘女士又前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当晚,刘女士被救护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检查发现刘女士患有脑血管畸形,且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11月20日刘女士在海军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刘女士认为其在接受娱乐服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华侨城公司及欢乐谷分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38 469.23元、误工费40 000元、护理费5217.53元、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

    华侨城公司辩称,刘女士称其到“北京欢乐谷”游玩缺乏证据支持,且我公司没有违法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刘女士游玩后自发脑出血,应自行承担责任,我公司没有任何过失,不应赔偿。

    欢乐谷分公司则辩称,其是华侨城公司的分支机构,刘女士要求该公司与华侨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主体有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口处放置有提供给游客自取的“欢乐谷指南”,指南载明:“园内部分体验项目不适合高血压、动脉硬化、心脏病患者、孕妇、脊椎及颈椎病、癫痫病、带石膏者、外伤缝合者、头晕者、习惯性流鼻血、畏高症以及使用麻醉止痛药物和饮酒者乘坐。有上述病情或症状者,请自行确认并选择其他适合项目,否则,如导致不良后果,公园不负担任何责任。详情请见具体项目提示”。另外,园区内“水晶神翼”项目的入口处挂有提示牌,提示游客:“有以下健康情形者请勿乘坐:心脏病、高血压、颈椎、背病、孕妇、头晕症、习惯性流鼻血、酒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内的“水晶神翼”2006年6月安装,2007年5月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合格。刘女士陈述的入园、发病、就诊、住院等时间、经过均符合事件发展规律,与医院的病历资料记载病情相印证,结合入园门票,具备证据基础,符合常理,能够自圆其说,可以认定刘女士到公园游玩。

    另外,本案中,“北京欢乐谷”主题公园提供的游乐设施飞行过山车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华侨城公司在园区内亦通过提示牌、游玩手册等方式告知游客相关注意事项,华侨城公司作为公园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刘女士患有动静脉畸形,且在游玩是已存在妊娠情况,其在不知道自身特殊体质因素的情况下自行乘坐刺激性娱乐项目导致意外发生,华侨城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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