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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被侄儿打伤索要“损寿费”五万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24 09:14:06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中年男子龙德,因山林地界产生纠纷,酒后将亲叔叔打成轻伤,为此被判刑赔钱。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龙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秀业索要“损寿费”五万元等的诉讼请求。

    今年71岁的龙秀业老汉与被告人龙德为叔侄关系,互为邻居。两家曾因山林地界有过纠纷。2010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龙德在其家与其伯父龙秀球吃饭、喝酒。吃饭之后,龙秀球便到龙秀业家了解两家山林地界纠纷之事。下午3时许,被告人龙德也到龙秀业家中与龙秀业为山林地界纠纷而论理,最后发生争吵,双方并互相推拉到龙秀业家的后门,被告人龙德在龙秀业家的后门推倒了龙秀业后,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伤龙秀业的头部,致龙秀业颅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龙秀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龙德用石头打伤被害人龙秀业的头部后,被害人龙秀业晕倒在地,被告人龙德即将龙秀业送到下坳乡卫生院医治,并于当天转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秀业全部医药费16000元、营养补助费8000元,误工费1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龙秀业作为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龙德赔偿其“损寿费”五万元及后遗症医药费五万元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的引发是由于山林地界纠纷而引起的,被告人龙德在案发后,积极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秀业送到医院抢救医治,并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秀业全部医药费16000元、营养补助费8000元,误工费1000元;同时,被告人龙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秀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龙德赔偿其损寿费五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秀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龙德赔偿其后遗症医药费五万元,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或者必须发生,对被害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可待有关部门鉴定及该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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